【法拍】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拍卖公告
公告

【法拍】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拍卖公告

公告时间:2022-08-19

资产处置单位: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715615(技术支持)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9月19日10时至2022年9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含车棚一间)。(详见评估报告)

不动产权证号:浙(201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269654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产坐落: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单元号:330212012065GB00013F00100034;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划拨/动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5.53㎡,土地使用权面积:21.36㎡;附记:大龄青年房/车棚面积为10.14平方米。

特别提醒:

1、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法拍房”交易相关政策适用的备忘》中相关要求,“法拍房”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需按照宁波市限售政策规定限售两年;

2、该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过户需缴纳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出让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完税后根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退还,涉税事项请咨询税务部门。

起拍价:91万元,保证金:18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于拍卖开始5个工作日前携带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到我院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应自行了解当地限购政策,如因限购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看样预约电话:0574-62770013。(预约看样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过时不接受预约。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勘验。)

特别提醒:本院已委托“浙江金诚”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联系电话:0574-62770013或登录访问https://www.chengpw.com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诚拍网”自助预约。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以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适用线上报名,在拍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具体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缴纳方式: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对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特别提醒,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附:个人(家庭)购买住房税收政策

房屋类型

契税

90平方及以下第1套

1%

90平方及以下第2套

90平方以上第1套

1.5%

90平方以上第2套

2%

第三套及以上,不论面积

3%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74-62785517(徐法官)。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二、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三、拍卖余款在2022年10月10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6406712)。

    十四、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执行法院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的,法院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在延期确定的时间内支付余款,视为悔拍。

    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六、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永估(2022)法委字第088号的评估报告。

看样及拍卖流程咨询:0574-62770013,

标的情况咨询电话:0574-62785517,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13505745199(金先生)

(如咨询电话未及时回复请联系金先生),

监督电话:0574-6277008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 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

网址:http://www.yyfy.gov.cn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甬永估(2022)法委字第088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含车棚一间)

权利来源

(2022)浙0281执1702号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陈**

拍品现状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1、住宅

2、划拨

租赁情况

钥匙

配套情况

水电卫生设施齐全, 如有水电、有线电视等规费拖欠,由买受人自行查证并承担所欠费用。

权利限制情况

1、被法院查封。

2、该房产有抵押。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不动产(含车棚一间)。(详见评估报告)

2.权证编号情况:不动产权证号:浙(201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269654号。

3.限购情况:不限购

4.税费负担情况: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 缴纳方式: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5.物业情况:如有物业管理,存在欠缴,由买受人负担。

6.所在楼盘情况:拍卖对象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进士园庭1幢1号602室住宅房地产,所在小区南临未知名道路、西邻未知名道路、东近江茅路,北面为地块,周边道路通达度较高,小区内配有部分停车位。

7. 其他情况:1、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法拍房”交易相关政策适用的备忘》中相关要求,“法拍房”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需按照宁波市限售政策规定限售两年;2、该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过户需缴纳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出让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完税后根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退还,涉税事项请咨询税务部门。

 

 

所含拍卖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