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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三条岭桔场柑橘树的承包权

起拍价: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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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的拍卖已结束!
标的物的介绍

位于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三条岭桔场柑橘树的承包权,数量约4000株,承包期十二年,十二年承包权起始价240万元,竞价保证金22万元(不计息)。

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LHNJ2026005-2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6年2月5日上午10:30在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食堂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位于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三条岭桔场柑橘树的承包权,数量约4000株,承包期十二年,十二年承包权起始价240万元,竞价保证金22万元(不计息)。

注:1、承包款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每年承包款以成交价平均计算,首年承包款须在成交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之后每年承包款提前一个月付清。

2、承包范围(四至界限)以现场展示为准,竞买人须实地踏勘与了解,实际承包范围以移交时为准。

3、承包期间,农用设施房屋、水池、水泵等桔场配套设施不计价格,拍卖成交后,由承包方使用和管理,涉及维修、保养、安全责任等均由承包方承担。

4、印有“三条岭”品牌的包装纸箱,仅限用于三条岭桔场的柑桔,承包方不得用于包装其他产地的柑桔,承包方须及时向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年检,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因承包方未及时申报和年检等原因致使“三条岭”商标品牌被注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赔偿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标的物范围内的单轨运输机及管理房房顶木屋系原承包方建设投入,归原承包方所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愿意接收的,由买受人与原承包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原承包方负责拆除。

二、竞价方式:书面报价,价高者得,如出现相同最高价,则相同最高出价者进行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价为止。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6年2月5日9:00-10:00。

2、报名地点: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食堂二楼会议室。

四、报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报名须知:

报名者须在2026年2月4日下午16:00前(到账为准)汇入竞价保证金(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等资料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不得参加竞价。

六、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6年2月3日于标的物现场,现场看样请自行前往,联系电话:13566436369。

公告发布:中国商报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nongjiaowang.com/);标的物所在村公示栏。

八、联系电话:临海农交中心:0576-85896676、85896678

九、临海农交中心地址: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伟程时代广场)4楼A05

 

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7日

竞买须知

项目编号:LHNJ202600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次竞价标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竞价须知》。

第二条 农交中心依法组织和开展竞价活动,参加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竞价须知》,做好竞价前的标的物尽职调查工作,一经报名即表示竞买人愿意接受本《竞价须知》的全部条款,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责。

第三条 农交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竞价活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本《竞价须知》的条款享有解释权。

第二章 标的概况

第四条 竞价标的:位于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三条岭桔场柑橘树的承包权,数量约4000株,承包期十二年,十二年承包权起始价240万元,竞价保证金22万元(不计息)。

注:1、承包款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每年承包款以成交价平均计算,首年承包款须在成交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之后每年承包款提前一个月付清。

2、承包范围(四至界限)以现场展示为准,竞买人须实地踏勘与了解,实际承包范围以移交时为准。

3、承包期间,农用设施房屋、水池、水泵等桔场配套设施不计价格,竞价成交后,由承包方使用和管理,涉及维修、保养、安全责任等均由承包方承担。

4、印有“三条岭”品牌的包装纸箱,仅限用于三条岭桔场的柑桔,承包方不得用于包装其他产地的柑桔,承包方须及时向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年检,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因承包方未及时申报和年检等原因致使“三条岭”商标品牌被注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赔偿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标的物范围内的单轨运输机及管理房房顶木屋系原承包方建设投入,归原承包方所有,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愿意接收的,由买受人与原承包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原承包方负责拆除。

第五条 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2月3日于标的物现场展示,现场看样请电话预约(工作时间):13566436369(李先生)。竞买人应当在展示期间对标的现场进行详尽地勘查与了解,并认真阅读竞价文件。

第三章 报名方法及竞价规则

第六条 竞价方式:书面报价,价高者得,如出现相同最高价,则相同最高出价者进行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价为止。

第七条 报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报名办法:报名者须在2026年2月4日下午16:00前(到账为准)汇入竞买保证金(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等资料于2026年2月5日上午10:00前到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食堂二楼会议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不得参加竞价。

第九条 竞价地点: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食堂二楼会议室。

第十条 竞价时的起始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他任何税、费、金。

第十一条 若竞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农交中心可以在竞价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竞价前由主持人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第十二条 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竞价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竞价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本公司及临海农交中心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农交中心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第十四条 凡涉及“本公司”即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农交中心”或“本中心”即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竞得人是指以最高价格购得竞价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章 竞价活动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开始前到达竞价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报价单,否则本中心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价。竞买人对报价单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第十六条 本次竞价采用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承包权竞价报价单》,报价必须以起始价为基数,报价结果须是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譬如:标的起始价为240 万元,竞价人的报价结果须为240万元、240.1万元、240.2万元、240.3万元、240.4万元等等,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低于起始价或未按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二)报价单未经竞买人签名或盖章的,或虽经委托代理人签名,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单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四)在一份报价书单中有两个报价的,或同一竞买人有二份或二份以上报价单的;

(五)未取得竞买资格的人递交的报价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买人违反现场秩序且不听劝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买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3)竞买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九条 竞价成交的,竞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款项结算

第二十条 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买人竞价保证金在竞价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扣成交款,须在付清首年承包款、承包履约保证金并与委托人签订《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仍有多余的(不够的须补齐),凭《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首期承包款和承包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资料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退回(不计息)。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需三个工作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承包款和承包履约保证金,账户名称: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1000025039069,开户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涌泉支行。

成交价即为十二年承包款,承包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需按以下费率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在竞价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收费标准如下:

前五年承包款成交总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含)以下

费率为1.8%

50万-100万(含)

费率为1.5%

100万-500万(含)

费率为1.2%

500万-1000万(含)

费率为0.9%

1000万-5000万(含)

费率为0.6%

5000万以上

费率为0.3%

第二十三条 税费承担:本次竞价成交价及承包款均为不含税价,委托人(发包方)仅向竞得人(承包方)按实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据,竞得人(承包方)如需税务发票的,由竞得人(承包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税费由竞得人(承包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标的移交:竞得人付清所有款项,双方签订《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后,标的物由委托人按实时现状直接移交给竞得人,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次竞价仅对价格进行确认,标的物以移交实时现状为准,委托人和竞价人及农交中心特别声明对已知和未知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橘子树以现场展示为准,发包方、拍卖人及临海农交中心特别声明对橘子树的品种、数量、树龄、产量以及已知和未知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须在参拍前自行对本次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种植)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买受人(承包方)因经营需要能否取得各种证照或行政许可,委托人、拍卖人和临海农交中心对此均不作保证,并由买受人(承包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证照或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和竞价人及农交中心声明对标的物的用途不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在竞价会前对竞价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对标的物的土壤、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做详细的了解与监测,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周详的了解;标的上现已有的水、电、基础设施等(若有)能否符合竞买人未来的开发需求,竞买人应在参拍前自行查看或向委托人咨询。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一旦报名参拍即表明已认可竞价标的一切状况(包括瑕疵),愿意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并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次拍租标的承包期为12年,具体时间以《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约定为准。承包款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承包款须在成交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之后每年承包款提前一个月付清。

第二十九条 若涉及竞得人使用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与委托人、竞价人及农交中心无涉。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即为该承包物的实际责任人和管理人,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对承包物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间,因承包方管理不善造成桔树黄龙病、果树死亡的,承包方应及时补种双春苗,若未补种的,每株赔偿100元,该赔偿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期届满或承包合同解除当年,果树长新芽时,承包方不得攀剪新芽。

第三十二条 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物转租、分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否则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均有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随时解除承包关系,承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承包物若遇城市改建、政府拆迁或提前收回的,承包方须无条件配合。若涉及承包方的赔偿或补偿的,均由拆迁部门核定为准,发包方不做任何补偿,已交纳且未履行承包合同的承包款无息退还。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承包方返还承包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发包方验收认可,互相结清承包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包方搬迁期限为承包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承包款标准的二倍向发包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发包方有权随时收回承包物,承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承包合同》或者本次《竞价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竞价款项、承包款、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本中心有权在竞得人违约时将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价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竞价,重新竞价时,原竞得人不得参加,再行竞价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1、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与本中心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2、竞得人不能按约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得人不按本《竞价须知》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4、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本中心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5、构成其他违约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竞买人或竞得人的相关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为准。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竞价人及临海农交中心无涉。

第三十九条 若有其他由竞价人或临海农交中心提供的与本次竞价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1、《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样本

 

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以下承包权出租给乙方。

位于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三条岭桔场柑橘树的承包权,数量约4000株。(可另附图)

拍卖标的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时地上附属建筑和资产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二、土地用途

拍卖标的用途为                                 。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 12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拍卖标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五、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一)承包款标准

十二年承包款为: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

(二)承包款支付

承包款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承包款(¥          )应于拍卖成交公示后5个工作日付清,之后每年承包款(¥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付清,汇入甲方村集体账户(账户名称:临海市涌泉镇三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1000025039069,开户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涌泉支行)。

承包款价格为不含税价,甲方仅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乙方若需开具相关税务发票的,须乙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涉及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待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双方结清应结费用后,甲方     日内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如因乙方违约造成与甲方合同中途终止的,乙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款;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拍卖标的;

3.制止乙方损害拍卖标的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承包期限届满后收回承包物;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包物;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拍卖标的权属纠纷,保障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等。

4.其他:                                        。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包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标的,自主开展相关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乙方依法投资改良标的,建设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4.承包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拍卖标的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款;

2.不得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标的行为。

3. 严格实施保护标的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标的及其附着物。 

4.其他: 印有“三条岭”品牌的包装纸箱,仅限用于三条岭桔场的柑桔,乙方不得用于包装其他产地的柑桔,乙方须及时向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年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和年检等原因致使“三条岭”商标品牌被注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赔偿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主张向乙方获得赔偿。

八、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拍卖标的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本合同期限内,拍卖标的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甲方

(四)若因政策原因或相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该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及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款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固定设施设备赔偿或补偿(若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对于拍卖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无权对承包物进行转租、分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包期届满或合同解除,乙方须拆除地上的固定设施设备,并在15天内搬离,恢复原状,若需要补种林木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约定的,甲方将雇佣第三方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承包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果树死亡的,乙方应及时补种双春苗,若未补种的,每株赔偿100元,该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届满或承包合同解除当年,果树长新芽时,乙方不得攀剪新芽。

(八)承包期间,农用设施房屋、大棚、水池、水汞等桔场配套设施不计价格,由乙方使用和管理,涉及维修、保养、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内所产生的费用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承包款同往年一样,不予减少。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经营该拍卖标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承包的三条岭桔场柑橘树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拍卖标的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责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承包物,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款,逾期超过    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拍卖标的的用途、给拍卖标的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拍卖标的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承包款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双方各执份,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份,自双方单位盖章和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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